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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二)
2011/1/21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  露天爆破
5.1.1  一般规定
5.1.1.1  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5.1.1.2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1.3  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1.4  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1.2  裸露药包爆破
5.1.2.1  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5.1.2.2  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5.1.2.3  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5.1.2.4  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5.1.2.5  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6  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5.1.3  浅孔爆破
5.1.3.1  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5.1.3.2  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5.1.3.3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或毫秒延时爆破。
5.1.3.4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1.3.5  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5.1.3.6  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5.1.4  深孔爆破
5.1.4.1  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 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1.4.2  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  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士0.5 m ,间距为士0.3 m ,方位角和倾角为士10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孔等处理措施。
5.1.4.4  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1.4.6  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5.1.4.7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1.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5.1.5.1  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1.5.2  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0,
5.1.5.3  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藕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藕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1.5.5   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1.6  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5.1.6.1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5.1.6.2  爆破设计除按4.3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1.6.3  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 m。
5.1.6.4  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5.1.6.5  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5.1.6.6  如执行5.1.6.5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5.1.6.7  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拼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I b1责人检查验收。
5.1.6.8 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5. 1.6.9 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4. 15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H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5.1.7  药壶和蛇穴爆破
5.1.7.1  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操作
5.1.7.2  扩壶时,应清除孔「J附近的碎石、杂物
5.1.7.3  用硝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 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 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 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5.1.7.4  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1.7.5  蛇穴爆破应实侧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装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 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5.1.7.6  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5.1.7.7  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5.2  硐室爆破
5.2.1  设计
5.2.1.1  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5.2.1.2  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勘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C。
5.2.1.3  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5.2.1.4  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5.2.2  硐室爆破安全评估内容,除按4.4.3 执行外,还应涉及以下内容:
——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  爆破 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  在狭窄沟谷进行酮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入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  大量爆堆人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5.2.3  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
5.2.3.1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5.2.3.2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铜室爆破,炯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按4.8.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5.2.4  爆破器材及其现场加工、存放
5.2.4.1 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  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5.2.4.3 现场混制按油炸药或重按油炸药,应遵守5. 2. 8的有关规定。
5.2.4.4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7.4.5.7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5.2.5   爆破时间
5.2.5.1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5.2.6  小井或平酮掘进
5.2.6.1  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 m×0.8 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 ㎡。
5.2.6.2  平嗣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5.2.6.3  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 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0.2 m ;
—— 平硐开挖前,应将铜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1m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硐口0.5m e
5.2.6.4  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 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  小井掘进超过3m 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 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6.8.1.3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
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平嗣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  小井深度大于5m 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5.2.7  掘进工程的验收
5.2.7.1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5.2.7.2  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 7 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酮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5.2.7.3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5.2.7.4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5.2.7.5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 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6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m ;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5.2.7.7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士0.3 m ,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5.2.8  爆破现场炸药混制
5.2.8.1  在爆破现场混制炸药,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5.2.8.2  爆破现场混制炸药的品种,应限于多孔粒状钱油炸药和重钱油炸药
5.2.8.3  现场混制炸药原料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多孔粒状硝酸钱:堆密度0.8 g/cm2 ~0.8 5 g/cm2,吸油率≥ 7%,净含量(以干基计)≥ 99 .5 % ;
——  柴油:应采用GB2 52-1994规定的适合当地环境温度要求的轻柴油;
——  乳胶基质:应采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乳化炸药生产厂生产的有产品合格证的乳胶基质。
5.2.8.4  混制场地的选择与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现 场混制场地应选择在周围200m 内无居民区及铁路、公路、高压线路、重要公共设施及特殊建(构 ) 筑物 、文物等需要保护的场所;
——  混制场地内应分为原料库区、混制区和成品库区,其间距不应小于20m ;
——  多孔粒状硝酸按与柴油应分开存放;
——  混制场地50m 范围内,应设置24h 警戒,非操作人员不应随意进人;
——  混制的主体设备应布置在不易燃的工棚或厂房内;
——  混制工棚(房)应有防雷和防风雨设施,场内有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  库区和生产区应设排水沟,以保证混制场地内不积水。
5.2.8.5 混制场地应配有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一名,负责正常的生产及管理;同时应设安全员一名,负责检查加工场地的安全设施并对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5.2.8.6 混制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  工棚(房)内的照明灯具、电器开关和混制设备所用电机,均应采用防爆型;
——  电气设备应设保护接地系统,并应定期检查其是否完好、接地电阻是否合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
——  检修设备前应切断电源并将残药彻底清洗干净;
——  新混制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投人生产前,应清除焊渣、毛刺及其他杂物。
5.2.8.7  采用人工搅拌混制炸药时,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5.2.8.8  混制场内不应吸烟,不应存在明火;同时,不应将火柴、打火机等带人加工场。
5.2.9  起爆体的加工。
5.2.9. 1 起爆体应在专门的场所,由熟练的爆破员加工。加工起爆体时,应一人操作,一人监督,在周围50 m以外设置警戒,无关人员不准许进人。
5.2.9.2  加工起爆体使用的雷管应逐个挑选。装入起爆体内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 cm~30 cm,起爆体加工完后应重新侧量电阻值.加工好的起爆体上应标明药包编号、雷管段别和电雷管起爆体装配电阻值。
5.2.9.3  置于起爆体内的电雷管与联接线接头,应严密包扎,不应有药粉进人接头中,接头不应在搬运和联线时承受拉力。
5.2.9.4  起爆体外壳宜用木箱或硬纸箱制成,其内装满经选择的优质炸药,每个起爆体炸药量不宜超过20 kg。
5.2.9.5  应在起爆体(箱子端面)开口引出导线(管)和导爆索,并将其在开口处锁定,拉动导线和导爆索时箱内雷管不应受力。
5.2.9.6  起爆雷管应与导爆索结、电线连接头紧密捆绑,且固定在木箱中央。
5.2.9.7  起爆体包装应有防潮防水措施。
5.2.10  装药
5.2.10.1  每个导硐口或小井口应设专门标志,标明以下内容:
导硐或小井的编号,各药室的编号、设计炸药品种和数量,起爆体雷管段别;有专人负责记录实际装人各药室的炸药品种、数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方允许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负责人,应随时检查、核实各硐室的装药量和起爆体雷管段别及其安放和联接是否正确。
5.2.10.2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联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5.2.10.3  硐室装药,应使用36 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 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人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应使用明火照明。
5.2.10.4  夜间装药,铜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硐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 m
5.2.10.5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酮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5.2.10.6  硐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5.2.10.7  不藕合装药条形药包的炸药宜放置在靠近抵抗线的一侧。
5.2.10.8  用人力往导铜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 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 m的间距。
往硐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5.2.11  填塞
5.2.11.1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酮或小井[7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5.2.11.2  填塞料宜利用开挖导硐和药室时的弃渣,或外挖碎块砂石土;不应使用腐殖土、草根等比重轻的材料。
5.2.11.3  平硐填塞,应在导酮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5.2.11.4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5.2.11.5  在有水的导酮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5.2.11.6  小井填塞,应先将横硐部分按平嗣填塞要求进行填塞。
5.2.11.7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
5.2.11.8  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5.2.12  起爆网路与起爆
5.2.12.1  硐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联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人爆破现场。
5.2.12.2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5.2.12.3  电力起爆网路的导线不宜使用裸露导线和铝芯线。
5.2.12.4  电力起爆网路硐内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5.2.12.5  硐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酮顶掉块的情况,也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5.2.12.6  装人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5.2.12.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 cm。
5.2.12.8  非电导爆管起爆网路的连接。
5.2 12.8.1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
5.2.12.8.2  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5.2.12.8.3  联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联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5.2.12.8.4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联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联接。
5.2. 12.8.5  采用5,2.12.8.4的起爆网路时,靠近接点的导爆索应用土袋或细砂袋隔开,接点与导爆索隔开距离不应小于20 cm,搭接点应有段别标志。
5.2. 12.8.6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5.2.12.8.7  电爆网路的联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 起 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联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 网 路联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 电力 起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硐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联接;
——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 指挥长咬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守候看管;
——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5.2.12.9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 网路联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 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硐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作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硐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
5.2.12.10 硐室爆破的起爆工作应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需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通讯信息应清楚、准确。
5.2.12.11  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从开始联网就应设专人看管,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5.2.13  警戒
5.2.13.1  爆破安全警戒工作应请当地公安部门配合,成立专门警戒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5.2.13.2  爆破前警戒工作应对设计确定的危险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爆区警戒范围的情况,核定警戒点和警戒标志的位置,确保能够封闭一切通道。
5.2.13.3  各个岗哨应由指挥部统一编号,岗哨之间和岗哨与指挥部之间应建立通讯联络,警戒人员应将本岗位警戒监视情况随时向指挥部报告。
5.2.13.4  警戒人员应在起爆前至少1h到达指定地点,按设计警戒点和规定时间封闭通往或经过爆区的通道,使所有通向爆区的道路处干被监视之下,并在爆破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警示牌、路障等)。在道路路口和危险区人口,应设立警戒岗哨,在危险区边界外围设立流动监视岗哨。警戒人员应持有警戒旗、哨笛或便携式扩音器,并配带袖标。
5.2.13.5 靠近水域的爆破安全警戒工作,除按以上要求封锁陆岸爆区警戒范围外,还应对水域进行警戒。水域警戒应配有指挥船和巡逻船,其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
5.2.14  爆后检查
5.2.14.1  爆后检查工作由爆破现场技术负责人、起爆站站长和有经验的爆破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实施,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少于15 min
5.2.14.2 爆后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  是否完全起爆;铜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2.14.3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作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5.2.15  试验与爆破效应监测
5.2.1 5.1  A级、B级硐室爆破工程应按4.9与4.15的规定安排试验和监测。对重要的C级、D级硐室爆破工程,也应安排监测。
5.2.15.2  重大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试验,试验方案随设计提出。
5.2.15.3  实爆试验应安排监测项目,爆后由设计单位提出试验报告并依据试验结果修正爆破设计。
5.2.16  爆破总结
5.2.16.1  A级、B级、C级铜室爆破结束后,承担爆破的单位应向上级部门提交完整的总结报告。
5.2.16.2  总结报告中除一般技术总结内容见4.16.2外,还应包括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安全分析。
5.2.16.3  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  分析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  对照监测报告和爆后安全调查,分析各种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及保护物的安全状况;
——  如实反映出现的事故、处理方法及处理结果;
——  安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5.3  地下爆破
5.3.1  一般规定
5.3.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面塌陷和山坡滚石时,应在通往塌陷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人。
5.3.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应爆破。
5.3.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联接线,不应与金属管物接触,不应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铁轨等。
5.3.1.4  并下炸药库30 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在离炸药库30 m~100 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任何人不应停留在炸药库内。
地下爆破时,应在警戒区设立警戒标志。发布的“预警信号”、“起爆信号”、“解除警报信号”,应采用适合井下的声响信号,并明确规定和公布各信号表示的意义。
5.3.1.5  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不应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应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3.1.6   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保持地下爆破作业场所通风良好。
5.3.1.7   井下硐室爆破,除应遵守上述的规定外,还应遵守5.2的有关规定。
5.3.1.8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地下爆破,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5.3. 7的有关规定。
5.3.1.9  进行预裂爆破、光面爆破时,应遵守5.1.5的有关规定。在煤矿井下爆破时应遵守5. 3. 7的有关规定。
5.3.2   井巷掘进爆破
5.3.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标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 m时,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待双方作业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
天井掘进到上部贯通处附近时,不应采取从上向下的座炮贯通法;如果最后一炮仍未贯通,在下面钻孔爆破不安全,需在上面座炮处理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3.2.2  间距小于20 m的两个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应通知相邻巷道工作面的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5.3.2.3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应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并用水喷洒爆堆
5.3.2.4  井掘进采用大直径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应在通往天井底部出人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时,方准起爆。
5.3.2.5  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应有人;井筒内的施工提升悬吊设备,应提升到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爆破危险区范围之外。
5.3.2.6  送起爆药包,应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应使用底卸式吊桶;不应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5.3.2.7   井筒掘进工作面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应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应有其他人员装药时,不应在吊盘上从事其他作业。
5.3.2.8  井筒掘进使用电力起爆时,应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应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裹并高出水面。
5.3.2.9   井筒掘进起爆时,应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应撤离井口。
5.3.2.10  用钻井法开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应采用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1  用冻结法掘进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应用爆破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应制定安全
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3.2.12  用反井法凿井时,爆破作业应遵循下列规定:
——  反井应及时采用木垛盘支护;爆破前最后一道小垛盘距离工作面不应超过1.6 m;
——  爆破前应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爆破后,首先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应少于二人:经检查确认安全,方可进人作业;
——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应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爆破后,应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方不应有人作业。
吊罐法施工爆破时,上水平绞车司机和其他人员不应在吊罐井中心大孔口附近作业和停留。
若爆破后大孔堵塞,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再进行处理,不应往孔底投放起爆药包;
——  刷 井时应有防止坠井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应回收清理炮孔以下0.3 m范围内的木垛盘,方可进行爆破。
5.3.2.13  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位置应与前一批炮孔位置相互错开。
5.3.2.14  在复杂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5.3.2.15  巧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5.3.2.16  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 m的条件下,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5.3.3 地下大跨度硐群开挖爆破
5.3.3.1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采用浅孔或深孔爆破法。
5.3.3.2 深孔爆破的钻孔直径不宜超过90 mm,台阶高度不宜超过8 m.
5.3.3.3 大跨度硐室边墙应进行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
5.3.3.4 当水工地下厂房需留岩锚梁时,岩锚梁岩壁保护层宜采用浅孔爆破法
5.3.3.5 大跨度硐室与硐群交汇的部位,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控制交汇处的轮廓形状
5.3.3.6 大跨度硐群开挖,应按设计的合理的开挖顺序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爆破振动监测,以监控爆破对相邻硐室围岩的影响,保证硐室高边壁及围岩的稳定与完整
5.3.4 地下采场爆破
5.3.4.1  浅孔爆破采场,应通风良好,支护可靠,留有安全矿柱,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出11。特殊情况下一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时,应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装药前应检查采场顶板,确认无浮石、无冒顶危险方可开始作业。
5.3.4.2  深孔爆破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  将通往爆破区的沿途井巷封好并用栏杆隔离,在人行井内架设牢固的梯子;撬尽过往通道的浮石;检查井口、巷道支护情况;在天井和巷道内按规定方式架设装药操作台,同时准备移动梯子和木板;
——  巷道中应设有通往爆破区和安全出口的明显路标,并设联通爆破作业区和地表爆破指挥部的通讯线路;
——  验收合格的深孔应用高压风吹干净,标明废孔,列出深孔编号。
5.3.4.3  地下深孔爆破装药、填塞,除遵守5.1.4和5.1.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  装药开始后,爆区5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其他爆破;
——  现场加工起爆药包应选择不受其他作业影响的安全地点;
——  现场装药、填塞,应由专职或兼职爆破员进行;
——  需要回收的装药操作台、人行梯子等物,应在起爆网路联接完成、并经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检查无误后,由专人从工作面开始向起爆站方向依次回收。回收操作应注意防止损坏起爆网路。
5.3.4.4  地下开采二次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  起爆前应通知相邻采场和井巷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  除自然崩落法采场外,不允许操作人员钻进卡堵的出矿漏斗或溜眼,爆破大块矿石;
——  在与采场短溜井、溜眼相对或斜对的出矿漏斗处理卡斗或二次爆破时,应待溜井、溜眼下部的放矿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且应做好爆破作业人员的坠井防护工作;
——  地下二次破碎地点附近,应设专用炸药箱和起爆器材箱,其存放量不应超过当班二次爆破使用量。
5.3.5  溜并(含矿仓)堵塞处理
5.3.5.1  用爆破法处理溜井堵塞,不允许作业人员进人溜井,应采用木杆或竹杆把炸药包送到堵头表面进行爆破震动处理。
5.3.5.2  当溜井堵塞、矿石粘壁,经多次爆震仍未塌落,准备采用特殊方法处理时,应制定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安全部门监护下作业。
5.3.5.3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爆破员除持有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外尚需经火箭弹使用专门培训;
——  在堵塞处不稳定掉石块的情况下,不应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  用矿用火箭弹处理溜井堵塞时,相邻井巷、采场不应进行其他爆破作业;
——  若堵塞物一次处理未完,在一个工作班内,不应第二次用矿用火箭弹处理。
5.3.5.4  处理采场卡斗和悬顶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  处理卡斗和悬顶人员,应经专门技术培训;
——  处理卡斗和悬顶前,应保证作业人员进出通道畅通,观察人员应在照明充足和有人监护的条件下,确认卡斗、悬顶类型并做好记录;
——  根据卡斗高度不同,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爆破震动法、直接爆破法和火箭弹法等);
——  当有人进人漏斗作业时,应停止相邻采场的爆破和出矿,且应有专人监护和替戒;
——  震动爆破每一次爆破用药量不超过2k g,破碎爆破一次用药量不超过20k g;
——  巨型石块卡堵在漏斗上方无冒落危险时,宜采用浅孔爆破法处理;作业时,应在漏斗内搭操作平台,支护四壁岩石;从支护到爆破完毕应连续作业;
——  处 理采场残柱及悬顶,应由矿山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和实施;
——  处 理卡斗和悬顶,不应用火雷管直接起爆。
5.3.6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
5.3.6.1 压气装药孔底起爆应使用经安全性试验合格的起爆器材或采用孔底起爆具。
5.3.6.2 安全性技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  输药管应采用专用的半导体软管,体积电阻应符合产品标准;
——  装药 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  装药现场空气相对湿度不应小于80%;
——  装药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6×105 Pa;
——  炮孔内静电电压不应超过1500V,在炸药和输药管类型改变后应重新测定静电电压。
5.3.6.3  孔底起爆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  通过激波管试验.能承受6×105 Pa空气冲击波人射超压;
——  在重锤2kg,落高1.5 m 的卡斯特落锤试验中不损坏;
——  孔底起爆具对导爆管应有保护措施;
——  能起爆孔底起爆具以外的炸药;
——  生产厂家应每年将该产品检测一次。
5.3.6.4 孔底起爆具应在现场装人导爆管、雷管和炸药,导爆管应放在装置的槽内用胶布固定在装置尾端,炸药的感度和威力均不应低于2#岩石炸药,装药密度应大于0.95 g/cm’,
5.3.7  煤矿井下(包括有瓦斯或煤尘裸炸危险的地下工程)爆破
5.3.7.1 井下爆破工作应由专职爆破员担任,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员应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 爆破作业应执行“一炮三检制气;
—— 专职爆破员应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 专职爆破员应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作业。
5.3.7.2 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进行爆破作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  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应是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
的安全标志;
——  掘进爆破前,应对作业面20m 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  爆破作业面20m 以内,瓦斯浓度应低于1%。
5.3.7.3 爆破器材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5.3.7.4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 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应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不应使用黑火药。
同一工作面不应使用二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5.3.7.5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从起爆到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应超过130ms;
——  不应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
——  不应使用火雷管。
5.3.7.6  煤矿井下应使用防爆型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应超过380 V,并应有防爆型电力起爆接线盒。
5.3.7.7  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应装药、爆破:
——  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的;
——  爆破地点附近20 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的;
——  出现炮孔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的;
——  在爆破地点20m 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砰)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  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  未设警戒的。
5.3.7.8  炮孔填塞材料应用枯土或不燃性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不应有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
炮孔填塞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  炮孔深度小于0.6m 时,不应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应制定安全措施,炮孔深度可以小于0.6m ,但应封满炮泥;
——  炮孔深度为0.6 m ~1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炮孔长度的二分之一;
——  炮孔 深度超过1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0.5m ;
——  炮孔深度超过2.5m 时,封泥长度不应小于1m;
——  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孔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 m ;
——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 m ,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3 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应小于0.3 m ;
——  炮孔用水炮泥封堵时,水炮泥外剩余的炮孔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其长度不小于0.3 m ;
——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孔严禁爆破。
5.3.7.9  有煤(岩)和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废炮孔在爆破前应用炮泥封实。大直径钻孔的填塞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的长度。
5.3.7.10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应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5.3.7.11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不得用爆破挑顶煤
5.3.7.12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 应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  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
——  爆破前应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  爆破前必须洒水。
5.3.7.13  采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的爆破作业应按专门设计及规定进行;选用符合分级规定的爆破器材;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的第二次爆破作业仍应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
5.3.7.14 震动爆破工作面,应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应切断电源,且不应有人员作业和通过。
震动爆破应由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 min后救护队员方可进人工作面检查。
震动爆破应采用铜脚线的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延期时除按5.3.7.5 执行外,不应跳段使用。
5.3.7.15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应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不应小于30m in方允许进人工作面检查。
5.3.8  高温高硫矿井爆破
5.3.8.1  硫化矿开采中,当炮孔温度高于60℃时,应成立专业爆破工作队;参加爆破作业和加工防自爆药包的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本项工作;每次爆破均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5.3.8.2  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定期测量粉尘浓度;
——  孔外传爆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
——  应采用孔深大于0.65m 的炮孔爆破法;
——  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应大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并应大于 0.3 m;
——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孔爆破时,离工作面10m 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 30 m 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  爆 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使用防爆蓄电池灯照明。
5.3.8.3  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应选用和加工耐高温的防自爆药包,不应使用有损伤、变形的药包:
——  装药前应测定工作面与孔内温度,孔温不应高于药包安全使用温度;
——  爆前、爆后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清洗炮孔等降温措施;
——  用导爆索起爆时,将导爆素捆在起爆药包外,不得直接插人药包内;
——  装药时,应按从低温孔到高温孔,从易装孔到难装孔的顺序装药;
——  待全部炮孔装药完毕后,以最短的时间填塞炮孔,并应用不含硫化矿的矿岩粉作炮泥;
——  装药时,应安排专人监视,发现炮孔逸出棕色浓烟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报告爆破指挥人员,迅速组织撤离;
——  高温爆破作业面附近的非爆破工作人员,应在装药前全部撤离;
——  孔内温度为60’C-80℃时,应用沥青牛皮纸将炸药包装完好,并不应与孔壁接触,从向孔内装药至起爆的相隔时间不应超过1h;
——  孔内温度为80℃ ~140℃时,应用石棉织物或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炸药,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装药至起爆的间隔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  孔内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5.3.8. 4  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应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写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应清除炮孔内矿粉;炸药与孔壁不应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5.3.8.5  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同时遵守上述规定,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3.9  钾矿井下爆破
5.3.9.1  应测定爆破作业面及其邻近巷道、电气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空气中的氢气和瓦斯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5.3.9.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5.3.9.3  装药前,应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应检查起爆网路绝缘情况。
5.3.9.4  起爆网路的设计,应使炮孔按逆风流方向依次顺序起爆。
5.3.9.5  爆后15 min,瓦斯检查员应进人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且绝缘良好,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方准人员进人工作面作业。
5.3.9.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
5.3.10  石油矿和地蜡矿井下爆破
5.3.10.1 应根据矿井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不得爆破。
5.3.10.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  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  使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不应用导火索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  不应使用裸露药包或不足1m 深的炮孔爆破;
——  应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只有在无瓦斯释出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导爆索起爆;
——  炮孔深度为1m ~1.5 m 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 m 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小于0.75 m ;不应采用无填塞爆破;
——  有多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应小于0.5 m 。
5.3.10.3  应在装药与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及其20 m以内的所有巷道和起爆站的瓦斯、油蒸气浓度。
5.3.10.4  应清除工作面及其20 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5.3.10.5  应有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5.3.10.6  每次爆破后,应有专人检查工作面及通风情况;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后,方准许人员进人工作面。
5.3.10.7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不应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应仔细清除油滴,方准许装药爆破。
5.3.11 放射性矿井爆破
5.3.11.1 放射性矿井爆破与放射性物探:
a) 井下采掘作业面应根据物探编录进行爆破设计;
b) 炮孔施工后应进行物探测孔;
c) 根据物探测孔资料确定炮孔装药方案,实施分爆分采;
d) 爆破后应进行放射性测量,根据物探测量资料进行分装分运;
e) 对于采场作业面,在分爆分运之后,还需进行物探钻孔找边,只有在物探找边完毕后才能实施上采钻孔的施工。
5.3.11.2  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爆破:
a)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的采场宜采用上向平行凿岩方案;
b) 对于中等厚度以下矿体,其炮孔深度不应大于15m ;对于中等厚度以上矿体可采用大于15m的深孔,但应经过严格的论证;
c) 一次爆破取段长度宜控制在60m 以内;
d) 设计装药单耗宜比非原地爆破浸出采场的装药单耗增加20%-30%;
e) 应保证爆破后80%以上的矿岩粒度小于150m m;
f) 爆破装药到起爆的时间不宜超过24h ;
g) 如装药时采取了可靠的防水措施,最长施工时间亦不应超过48h。.
5.3.11.3  放射性矿井爆破后的通风:
a) 以稀释氧气及氡子体浓度作为计算爆破后通风量的依据;
b) 爆破后工作面通风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 只有氡气浓度小于37 00B q/m’才允许工作人员进人工作面作业。
5.3.11.4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大水铀矿床的采掘工作面应布置三个以上超前探水钻孔,其深度不应小于25 m 。
5.3.11.5  放射性矿井的凿岩爆破作业人员:
a) 应佩带好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个人计量剂)才能进人工作面;
b) 每 班作业时间不应大于6h;
c) 作 业结束后应洗澡,并进行放射性剂量监测,监测合格后才能下班。
5.3.11.6  高温放射性矿井的工作面应有完备的降温措施并装备降温设施,保证工作面的温度低于30℃,同时适当缩短作业时间。
5.4 拆除爆破及城镇浅孔爆破
5.4.1 设计文件
5.4.1.1  A级、B级拆除爆破,应持有县(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同意拆除的正式批件。
5.4.1.2  C 级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可将技术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合并一次进行。
5.4.1.3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爆区周围设施、建(构)筑物的防护设计:
——  根据保护物允许的地面质点振动速度,限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及一次爆破用药量;
——  预估拆除物塌落触地的振动和飞溅物对保护物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减振、防振及缓冲等措施;
——  拆除烟囱、水塔等高耸建(构)筑物时,应考虑爆后筒体后坐及残体滚动、落地飞溅前冲的可能性,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对爆破体表面进行有效覆盖;
——  对保护物作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  采取减尘防尘措施。
5.4.1.4  爆区周围道路的防护与交通管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 使拆除物倒塌方向和爆破飞散物主要散落方向避开道路,并控制残体塌散距离;
—— 规定断绝交通、封锁道路的地段和时间。
5.4.1.5 对周围水、电、气、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应作出论证,并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若爆破可能危及公共设施,施工单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申请暂时停水、电、气、通讯的报告,得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爆破。
5.4.1.6  水下拆除爆破设计,应考虑水中冲击波和地震波在水饱和介质中传播的特性并加大安全允许距离。
5.4.2  施工准备
5.4.2.1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
5.4.2.2  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5.4.2.3  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4.2.4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岩性及岩层构造的变化,逐个炮孔复核底盘(或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确定装药量。对不合格的钻孔应提出处理意见
5.4.3  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5.4.3.1 拆除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及办理领取手续;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4.3.2  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4.3.3  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5.4.3.4  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
5.4.3.5  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孔干缩情况发生。
5.4.4  起爆网路与起爆
5.4.4.1  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
5.4.4.2 为防止感应电流和射频电使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  尽 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  电 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5.4.4.3  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人起爆装置。
5.4.4.4 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5.3.7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5.4.5 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5.4.6 水压爆破
5.4.6.1 水压爆破设计应有泄水设计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根据拆除物的材质和结构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飞石事故
5.4.6.2 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5.4.6.3 水压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4.6.4 装药应用竹(木)棍或结实的绳索等物,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应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5.4.7 在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设施损坏,应进
行地震安全监测。
5.5 水下爆破
5.5.1  一般规定
5.5.1.1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  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5.5.1.3  进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  准备救生设备;
——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 当实行4.10.5 的照明规定确有困难时,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并报工程负责人批准。
5.5.1.4  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5.1.5  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5.5.1.6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5.5.1.7  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5.5.1.8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5.5.1.9  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
5.5.1.10 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5.1.11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5.1.12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5.5.1.13  流速较大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5.5.1.14  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 m 。
5.5.1.15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人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5.5.1.16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5.5.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5.5.2.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  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5.5.2.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5.5.2.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5.2.5  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5.2.6  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5.5.2.7  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不应走锚移位。
5.5.2.8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5.5.2.9 已投人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应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5.5.3  水下钻孔爆破
5.5.3.1  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5.3.2  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5.5.3.3  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5.5.3.4  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人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人填塞物。
5.5.3.5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5.5.3.6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网路,在急流区,对孔口段的导线应加以保护。
5.5.4  水下岩塞爆破
5.5.4.1 水下岩塞爆破的设计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 岩塞口水下地形图(1:100~ 1:200);
—— 岩塞与聚渣坑的稳定性及其围岩渗漏性的分析报告;
—— 对水文地质情况的分析;
—— 采用硐室方案时,导酮及硐室开挖程序和相应爆破规模的规定;
—— 岩塞周边应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 水中冲击波、涌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分析论证。
5.5.4.2  岩塞厚度小于10 m时,不宜采用酮室爆破法。
5.5.4.3  药室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 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 ,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 k 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 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硐;
—— 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5.5.4.4  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 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5.4.5  装药填塞时,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 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 距岩塞工作面50m 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 距岩塞工作面50m 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照明。
5.5.4.6  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5.5.4.7  岩塞爆破宜采用复式电爆网路;当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采用双复式起爆网路,接出硐外引爆;起爆网路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试验。
5.5.4.8  电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5.5  破冰场破和冰下炸礁
5.5.5.1  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5.5.5.2  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5.5.5.3  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破冰。
5.5.5.4  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需要破碎大块流动的冰排(块)时,应在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5.5.5.5  由船上跨iS4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带。
5.5.5.6  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冰层厚度应大于0.5m ;
——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
——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5.5.6  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
5.5.6.1 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 监测方案。
5.5.6.2  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须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5.5.6.3  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5.5.6.4  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5.5.6.5  宜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起爆。
5.5.6.6  当采用5.5.6.5起爆方式时网路连接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5.5.6.7  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5.5.6.8  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5.5.7 软基处理爆破
5.5.7.1  用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水下裸露药包爆破的规定。
5.5.7.2  同一炮孔间隔装药时,在装上层药包之前,应将套管底提到中间填塞段再装药。药包间应留有足够安全间距,起爆顺序是自下而上。
5.5.7.3  有涌沙需在泥浆护孔条件下装药时,若药包比重小于泥浆比重,药包应加配重;不应用炮棍快速强行下压。
5.5.7.4  装药后,应当班起爆。
5.5.7.5  应控制药量以便减弱水中冲击波强度,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水产资源。
5.5.8  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
5.5.8.1  海上救助爆破时,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供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的临时专用舱。
5.5.8.2  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船舶,爆破器材应包装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5.5.8.3  夜间进行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5.5.8.4  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5.5.8.5  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物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准爆破。
5.5.8.6  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5.5.8.7  不应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他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5.5.8.8  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应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在潮流流向下方出水,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5.5.8.9  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网路。
5.5.8.10  潜水爆破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准许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5.5.8.11  沉船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  药条应紧贴船体;
——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  大药量时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
5.6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 一般规定
5.6.1.1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按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5.6.1.2  承担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同意进行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3  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所内进行。爆炸加工对象、品种、规模大小,以及厂区布置,应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1.4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防震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防震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5.6.1.5  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或真空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和必要的给排水系统;其中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应严格分开铺设。
5.6.1.6  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不应在作业建筑物中逗留
5.6.1.7  爆炸加工场应建于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小于0.02 × 105 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小于120 dB;应只有一条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场。
5.6.1.8  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丝网。
5.6.1.9  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人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大小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5.6.1.10  爆炸加工应使用电力起爆,且由一人负责接通电雷管与起爆操作
5.6.1.11  制作药包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操作间内进行。炸药中不应混人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5.6.1.12  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人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5.6.1.13  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5.6.1.14  在爆炸加工厂房或地下室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5.6.1.15  加工TNT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5.6.1.16  在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中若发生不完全爆炸,飞散的炸药残块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5.6.2  金属破碎爆破
5.6.2.1 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使用瞬发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不应用导火索或延时雷管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5.6.2.2  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方准装药。
5.6.2.3  非钻孔金属破碎爆破,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5.6.2.4  金属破碎专用爆炸场(坑),不应用于废枪弹、炮弹等军用品的销毁
5.6.3  高温热凝结构爆破
5.6.3.1  热凝结构破碎应采用钻孔爆破,并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用专门加工的炮泥填塞。
5.6.3.2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除专用定型隔热药包外,不应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超过80℃。
5.6.3.3  爆破前应先做隔热试验,将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放人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 min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裹,再做实验。
5.6.3.4  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应小于0.6 m,一次装药、堵塞、连线时间不应超过4 min。
5.6.3.5 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 时,药包可用其他包装形式,一次装药填塞、连线时间不超过5 min.
5.6.3.6 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每人装药的孔数不超过二个。
5.6.3.7 采用新型隔热材料经模拟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爆破作业时间和同时装药的孔数。专用定型隔热药包的作业时间和装药孔数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5.6.3.8 邻近有炉子出铁(铜)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5.6.4 拆船切割爆破
5.6.4.1  油仓、机仓的爆炸切割,应事先将仓内残留的机油或燃油抽净,并向仓内注水方可施工。
5.6.4.2  雷管底部聚能穴应与切割用药条良好接触,在药条端部引爆。同一次布设两个以上药条时,应同时引爆。
5.6.4.3  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 m 。
5.6.4.4  浸在水中的金属结构拆除应采用防水炸药,如果用普通炸药,应作防水处理。
5.6.4.5  置于拆船厂内的船体,不宜采用爆炸法破碎。
5.6.5  裸炸成型和堪炸复合
5.6.5.1 爆炸成型和复合应按设计的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用反射板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飞散。
5.6.5.2  爆炸成型以水为传压介质时,应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5.6.5.3  在室内爆炸井中进行作业时,应检查确认井盖自锁、井内已达到预定的真空度后,才可起爆。
5.6.5.4  爆炸作业场地应平整,应清除地面石渣及周围50 m范围内的杂草、树丛等可燃物;爆炸复合时,操作人员应隐蔽到掩体内,并在安全区周围设警戒。
5.6.5.5  使用铵油炸药和2#岩石硝按炸药敷设在复板表面进行爆炸复合时,应选用可稳定爆轰的优质炸药。
5.6.5.6  爆炸复合不宜在干燥、大风天作业。
5.6.5.7  复合板上面敷设炸药的框子,宜使用木框或油毡纸框,不宜用金属框(如型铝框)。
5.6.5 8  复合板爆前准备及爆后处理的生产厂房,应与爆炸场异地设置。
5.6.5.9  在露天场地用大药量对大型金属板进行爆炸复合(简称大板复合)作业,其允许最大炸药量和每天爆炸作业次数,应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6  爆炸硬化和爆炸压实
5.6.6.1  爆炸硬化作业宜在空旷的爆炸加工场上进行;若在厂房中专用爆炸容器中进行,不宜在设备上直接操作。
5.6.5.2  爆炸硬化用炸药的制备,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在专门的操作间进行。
5.6.6.3  爆炸硬化过程中有可能造成零件的边缘和突出部位崩落、飞溅时,应充分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
5.6.6.4  爆炸压实通常使用硝按类炸药;若需在其中掺加一定比例的黑索金,应制定掺混操作细则。
5.6.7  爆炸压接和爆炸焊接
5.6.7.1  连接输电导线的爆炸压接作业,宜采用导爆索为能源,其使用与制备应制定安全细则。
5.6.7.2  输电线路带电进行爆炸压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管早爆事故和线间绝缘降低导致的次生事故。
5.6.7.3  管内衬管复合时在衬管内腔装药应由熟练爆破员操作,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安全允许距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管子炸裂形成的飞片。
5.6.7.4  管一管外爆炸复合时,装于外管外侧的装药外表面应用油毡纸、硬壳纸或薄壁塑料管进行包裹。
5.6.8  爆炸合成金刚石
5.6.8.1 爆炸合成金刚石、爆炸合成超硬相立方氮化硼(CBN)和铅锌矿型氮化硼(WBN)等超硬材料,其使用的黑索金、黑索金-梯恩梯熔铸高能炸药、奥克托金炸药的保管、运输以及黑一梯炸药配制及装药操作,应制定安全细则。
5.6.8.2  爆炸合成金刚石应在爆炸加工场进行。
5.7  地展勘探爆破
5.7.1  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不宜进行爆破作业;若需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7.2  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口有良好的通视。因地形限制起爆人员看不到爆破区时,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语联系,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5.7.3  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 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人,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5.7.4  爆破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应采取防止早爆和输电线路断路和短路的安全措施。
5.7.5  装药前,应检查起爆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起爆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记加以区别。
5.7.6  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爆炸点上应只有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5.7.7  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应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方准起爆。
5.7.8  爆破后5 min,方准人员进人爆破区检查;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应按设计执行,但至少等待20 min以上,待炮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人爆破区。
5.7.9  在水坑或其他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应距水面1.5 m 以下。
5.7.10  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应倒车和回转。
5.7.11  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应用钻杆捅井或用钻机动力强制下药,不应强提起爆线,不应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5.7.12  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应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应派专人看管。
5.7.13  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5.5的有关规定。
5.7.14  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作业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5.7.15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络时,不应爆破。
5.7.16  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 me
5.7.17  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志。
5.7.18  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配重,以防止药包上浮。起爆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不应用起爆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5.7.19  爆破作业船不应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发出起爆信号,进行爆破。
5.7.20  从装药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应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应进人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人危险区。
5.7.21  采用气枪作震源,应按专门的设计进行。
5.8 油气井爆破
5.8.1  油气井爆破施工前,应测量施爆处的井深和井温,计算井压并根据井压和井温选择爆破器材的类型。
5.8.2  进行油气井爆破作业使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绝缘和仪表线路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X 10’d 20
5.8.3  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于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应与其他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5.8.4  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注意正确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击、碾压及各种来源的火花。已装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防护帽、塞或其他密封装置;密封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应保护好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使之不被损坏。
5.8.5  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与烟火、电源接近。
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上放置,不应将其朝向工作人员。
5.8.6  爆炸筒装药前应试压合格,才能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爆破员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 m的低沟处进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装药后应将操作筒的丝扣擦拭干净,然后上紧筒帽。不应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人爆炸筒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不应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口
5.8.7  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装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应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应用力过猛。上枪尾时应用手托好定位;
——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的雷管时,应捆系牢固,不应脱落、摩擦。
5.8.8  在井场装药(弹)时应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不准站人。
5.8.9  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应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应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口进人井内50 m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接炮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将缆芯接地放电,确认缆芯无电后,方可将缆芯与炮线接通。
5.8.10  不应利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应超过3000 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7000 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4000 m/h,过油管射孔枪不应超过2000 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应超过3000 m/h,下放速度不应超过5000 m/h。弹体下放中,点火保险应断开。
5.8.11  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 g/m,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5.8.12  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不应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大气压50 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5.8.13  电缆布弹应遵守下列规定:
——  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选用安全磁电雷管,并用专用起爆器起爆。弹体的耐温耐压性能应满足该施工井的要求;
——  电缆升降中应避免打结、扭缠,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  起爆前应复核弹体深度。
5.8.14   管柱布弹时应认真校核弹体下井深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  管柱下井前,需将每根管柱逐一用热蒸汽冲洗,保证管柱畅通;
——  将下井的投送管柱每10根一组排好序号,测量纪录每组管柱长度,以便确定下井深度;
——  在弹体以上40m -50m 处应加一根1m -2m 的校位短节,以便测定弹体深度。弹体与管柱连接中间应加一根大于2m 的安全短节,以免弹体引爆后损坏管柱;
—— 防 止落物掉进管柱空腔内,引起误爆。弹体定位后应洗井,准备投棒引爆。
5.8.15  巧油、气井爆炸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  编写爆破设计,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  由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 m,并设安全替戒;
——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5.8.16  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  处理电缆布弹的盲炮经检查是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弹体(速度小于3000 m / h) 。弹体提到井口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传呼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出引爆体。 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处理;
——  处理撞击引爆的盲炮,先检查撞击棒是否卡住;投棒〕h后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压,冲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捞器下井将投捧打捞上来,洗井、再投棒,不应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当撞击器失灵不能引爆时,应提升管柱,将弹体提升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处理;已损坏的弹体应及时销毁;
——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 ,使定时器电源耗尽再处理
5.8.17 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药室时,不应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先在药室内灌上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心器内的火药;射孔器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拆卸射孔弹,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5.9 钻孔雷姗
5.9.1 实施钻孔雷爆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  勘查井场环境,了解待保护目标的类型、结构及距离;
——  测试井场周围杂散电流;
——  了解井位地质资料、岩心柱状图以及含水层的位置及范围;
——  掌握凿井施工的倾斜方向及偏差度;
——  清洗井筒,清除残留岩心及障碍物。
5.9.2   钻孔雷爆的装药
5.9.2.1  装药药筒直径不宜超过井筒直径的。.8倍,装药长度宜为含水层高度的0.5倍。
5.9.2.2  药筒筒体应采用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材料制成,筒口用密螺纹筒盖扣紧,装药与顶盖间应填满隔水物(黄油或沥青),顶盖设小孔穿出起爆线,药筒底部宜用铁砂增重。
5.9.2.3  宜选用猛度与密度较大并有良好耐压抗水性能的炸药。
5.9.2.4  钻孔雷爆用电力起爆或非电导爆管起爆时,应采用双雷管。装雷管后不准冲击、摩擦筒体。
5.9.2.5  装药前应先检查孔壁,排除阻挡杂物,保持井壁稳固。
5.9.2.6  宜用模拟药筒进行装药试验。
5.9.2.7  爆破筒搬到井口前应切断周围一切电源,待药筒进人井内50 m后,方可检查导通电爆网路。
5.9.2.8  装药前应将孔口重要设施、纹车、支架等迁到50 m以外的安全地点;孔内缺水时进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药筒顶部2 m以上。
5.9.2.9  装药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护起爆网路。药筒应用标有定长标记的铜丝绳缓缓吊人井筒,确保药筒到达含水层位置,固定于孔中心。
5.9.3  起爆站宜设置在钻孔上风侧,站内不应堆放与爆破无关的设备和用具。
5.9.4  拒爆药筒提出井口前应先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将雷管脚线短路,运到安全地点,再拆除雷管,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5.10  桩井娜破
5.10.1 桩井掘井爆破,应遵守5.2 .6和5.2 .7 中的有关规定。
5.10.2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5.10.3桩井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应过量装药,掏槽眼与周边孔不应同时起爆。
5.10.4井深不足10 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井深超过10 m时则作一般防护。
5.10.5桩井掘进应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制掘进爆破对邻井的震动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5.10.6 爆后应及时清渣修整井壁。每次钻孔施工前,应测量井深,记录进尺。桩脚扩挖应调整布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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