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 一般规定
6.1.1 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 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 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 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表 4 爆破震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
保护对象类别 |
安全允许振速(cm/s) |
< 10 Hz |
10 Hz~50 Hz |
50 Hz~100 Hz |
1 |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q |
0.5~1.0 |
0.7~1.2 |
1.1~1.5 |
2 |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q |
2.0~2.5 |
2.3~2.8 |
2.7~3.0 |
3 |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q |
3.0~4.0 |
3.5~4.5 |
4.2~5.0 |
4 |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
0.1~0.3 |
0.2~0.4 |
0.3~0.5 |
5 |
水工隧道c |
7~15 |
6 |
矿山巷道x |
10~20 |
7 |
交通隧道c |
15~30 |
8 |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c |
0.5 |
9 |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 ~ 7d
龄期:7d ~ 28d |
2.0 ~3.0
3.0~7.0
7.0~12 |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酮室爆破<20 Hz;深孔爆破10 H ~ 60 Hz;浅孔爆破40Hz~100 Hz 。 |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允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
6.2.3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1)
式 中:
R ——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 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 —— 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 —— 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 5 解 区 不 同 岩 性 的 K , a 值
岩性 |
K |
a |
坚硬岩石 |
50~150 |
1.3~1.5 |
中硬岩石 |
150~250 |
1.5~1.8 |
软岩石 |
250~350 |
1.8~2.0 |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和等效药量q分别代替R和Q值。Re和Qe 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 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
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 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 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 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于20 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 2 )
式中:
Rk —— 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 ( kg )。
6.3.2 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 3)
式 中 :
∆P —— 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 Pa;
Q —— 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 ( kg );
R —— 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2 × 105P 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 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破坏等级名称 |
基本无破坏 |
次轻度破坏 |
轻度破坏 |
中等破坏 |
次严重破坏 |
严重破坏 |
完全破坏 |
超压
△P,105 Pa |
<0.02 |
0.02~0.09 |
0.09~0.25 |
0.25~0.40 |
0.40~0.55 |
0.55~0.76 |
>0.76 |
建筑物破坏程度 |
玻璃 |
偶然破坏 |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
粉碎 |
— |
— |
— |
木门窗 |
无损坏 |
窗扇少量破坏 |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
— |
砖外墙 |
无损坏 |
无损坏 |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m~50 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
出现大干50 mm 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
部分倒塌
|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
木屋盖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
木屋面板、木糖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
木攘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
部分倒塌 |
全部倒塌 |
瓦屋面 |
无损坏 |
少量移动 |
大量移动 |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出现小于1 mm 的小裂缝 |
出现1mm~ 2 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
顶棚 |
无损坏 |
抹灰少量掉落 |
抹灰大量掉落 |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
塌落 |
— |
— |
内墙 |
无损坏 |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
钢筋混凝土柱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无损坏 |
有倾斜 |
有较大倾斜 |
6.3.3 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 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 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 在水深不大于30 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
炸药量/kg |
≤50 |
>50~≤200 |
>200~≤1000 |
水中裸露装药/m |
游泳 |
900 |
1400 |
2000 |
潜水 |
1200 |
1800 |
2600 |
钻孔或药室装药/m |
游泳 |
500 |
700 |
1100 |
潜水 |
600 |
900 |
1400 |
对船舶:客船1500 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 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
炸药量/kg |
≤50 |
>50~≤200 |
>200~≤1000 |
水中裸露装药/m |
木船 |
200 |
300 |
500 |
铁船 |
100 |
150 |
250 |
钻孔或药室装药/m |
木船 |
100 |
150 |
250 |
铁船 |
70 |
100 |
150 |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 00k 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 4)
式中:
R —— 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
K0 —— 系数,按表9选取。
表 9 K0 值
装药条件 |
保护人员 |
保护施工船舶 |
游泳 |
潜水 |
木船 |
铁船 |
裸露装药 |
250 |
320 |
50 |
25 |
钻孔或药室装药 |
130 |
160 |
25 |
15 |
6.3.7 在水深大于30 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 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6.4 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 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 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姆破类型和方法 |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
1.露天岩土爆破’
|
a) 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
400
300 |
b) 浅孔爆破 |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
c) 浅孔药壶爆破 |
300 |
d) 蛇穴爆破 |
300 |
e) 深孔爆破 |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
e) 深孔药壶爆破 |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
g) 浅孔孔底扩壶 |
50 |
h) 深孔孔底扩壶 |
50 |
i) 硐室爆破 |
设计,但不小于300 |
2.爆破树墩 |
200 |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
50 |
4.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
100 |
5.水下爆破 |
a) 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 1.5~ 6m |
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
b) 水厦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 |
200 |
c) 水底铜室爆破由设计确定 |
有设计确定 |
6.破冰工程 |
a) 爆破薄冰凌 |
50 |
b) 爆破覆冰 |
100 |
c) 爆破阻塞的流冰 |
200 |
d) 爆破厚度大于2 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 kg |
300 |
7.爆破金属物 |
a) 在露天爆破场1500 |
1500 |
b) 在装甲爆破坑中150 |
150 |
c) 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
由设计确定 |
d) 爆破热凝结物 |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
e) 爆炸加工 |
由设计确定 |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
由设计确定 |
9.地震勘探爆破 |
a) 浅井或地表爆破 |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
b) 在深孔中爆破 |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
a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 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 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 m。 |
6.5 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 一般规定
6.5.1.1 6.5 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 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 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 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 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 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 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 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n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 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
≤200
>150 |
≤150
>100 |
≤100
>50 |
≤50
>30 |
≤30
>20 |
≤20
>10 |
≤10
>5 |
≤5 |
安全允许距离a/m |
1000 |
900 |
800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a 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30m 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0°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 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 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 50%;
——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 60m ,坡度1°~25°,另侧山高30m~80m ,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 ~60m ,坡度10°~ 25°,另侧山高30m~80m ,坡度25°~35°,沟宽40m~10 0m , 沟 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
防护等级系数 |
≤10户的零散住户 |
0.5 |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
0.6 |
50户~100户的村庄 |
0.8 |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
1.0 |
乡、镇的规划边缘 |
1.2 |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
2.0 |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
3.0 |
I 级铁路线
Ⅱ 级铁路线
Ⅲ 级铁路线 |
0.8
0.6
0.5 |
高速公路
I 级公路
Ⅱ、Ⅲ级公路
IV 级公路 |
0.8
0.6
0.5
0.4 |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
0.5 |
高 压输电线路
35 kV 输电线路
110 kV 输电线路
220 kV 输电线路
330 kV 输电线路
500 kV 输电线路 |
0.4
0.5
1.8
1.9
2.0 |
油库 |
0.6 |
6.5.3 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响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 50154确定。
6.5.4 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 1 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酮室式库不小于100m ,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 ,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 ,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
——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酮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 辅助硐室;
——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铜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 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 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 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 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单个壁槽不应超过0. 4 t 。
6.5.4.5 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 5 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 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 t ;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 5m ,
6.5.4.7 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 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 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 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 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6.6.1.4 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表 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
>30~
≤50 |
>20~
≤30 |
>10~
≤20 |
>5~
≤10 |
>2~
≤5 |
>1~
≤2 |
≤1 |
仓库
类型 |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
110 |
90 |
80 |
65 |
50 |
40 |
30 |
有土堤地面库/ m |
80 |
70 |
60 |
50 |
40 |
35 |
25 |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铁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
>100~
≤150 |
>50~
≤100 |
>30~
≤50 |
>20~
≤30 |
>10~
≤20 |
>5~
≤10 |
≤5 |
仓库
类型 |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
60 |
50 |
45 |
35 |
30 |
25 |
20 |
有土堤地面库/ m |
40 |
35 |
30 |
25 |
20 |
20 |
20 |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 |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
>150~
≤200 |
>100~
≤150 |
>50~
≤100 |
>30~
≤50 |
>20~
≤30 |
>10~
≤20 |
仓库
类型 |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
50 |
45 |
38 |
32 |
26 |
20 |
有土堤地面库/ m |
35 |
30 |
27 |
24 |
20 |
20 |
注1:本表适用于硝按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按类炸药指以硝酸按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按锑炸药、按油炸药、钱松蜡炸药、钱沥蜡炸药、乳化炸药 、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按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展源药柱等。 |
6.7 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 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 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
3~6 |
10 |
20~50 |
50 |
110 |
220 |
400 |
安全允许距离/m |
普通电雷管 |
20 |
50 |
100 |
100 |
— |
— |
— |
抗杂电雷管 |
— |
— |
— |
— |
10 |
10 |
16 |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
5~25 |
25~50 |
50~100 |
100~250 |
250~500 |
500~1000 |
安全允许距离/m |
30 |
45 |
67 |
100 |
136 |
198 |
发射功率/w |
103~2500 |
2500~5000 |
5000~104 |
104~25000 |
25000~50000 |
50000~105 |
安全允许距离/m |
305 |
455 |
670 |
1060 |
1520 |
2130 |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
1~10 |
10~30 |
30~60 |
60~250 |
250~600 |
安全允许距离/m |
1.5 |
3.0 |
4.5 |
9.0 |
13.0 |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
1~10 |
10~102 |
102~103 |
103~104 |
104~105 |
105~106 |
106~5×106 |
VHF安全允许距离 / m |
1.5 |
6.0 |
18.0 |
60.0 |
182.0 |
609.0 |
|
UHF安全允许距离 / m |
0.8 |
2.4 |
7.6 |
24.4 |
76.2 |
244.0 |
609.0 |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
6.7.2 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人爆区应事先关闭。
6.8 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 有害气体
6.8.1.1 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人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 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人和瓦斯溢出;
——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 20 地下堪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
CO |
NnOm |
SO2 |
H2S |
NH3 |
Rn |
允许
浓度 |
按体积(%) |
0.00240 |
0.00025 |
0.00050 |
0.00066 |
0.00400 |
3700Bq/m3 |
按质量/mg/m3 |
30 |
5 |
15 |
10 |
30 |
|
6.8.1.4 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 应按 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 露天碉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铜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 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 使用合格炸药;
——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人风流。
6.8.2 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 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 建筑物内部洒水;
——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 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 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 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 嗓声控制
6.8.3.1 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 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 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 不用裸露爆破;
——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 实施毫秒爆破;
——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 加强覆盖。
6.8.3.3 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 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人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 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 振动液化控制
6.8.6.1 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 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